简介:安徽开建大桥倒塌致2人丧生,2人下落不明,15人伤势。据报,该桥是开建状态。由于施工过程中钢结构支架倒塌。
再次发生如此重大事故,设计桥梁否必须分担刑事责任?法定根本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本性责任事故罪又是如何量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安徽开建大桥倒塌。安徽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全椒县人民政府公布9月1日晚公布关于“全椒一开建桥梁施工中再次发生钢结构支架倒塌”的情况通报。通报称之为,9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全椒县江北大道横跨襄河大桥在施工中钢结构支架倒塌,造成部分施工人员救起。
事故再次发生后,市、县政府立刻启动应急号召,应急、消防、公安、交通、卫健等有关部门很快赶赴现场展开处理。截至1日下午7时,有数2人丧生,2人失联成,另救难出有的15名救起人员已应急送到医院医治,伤情平稳,无生命危险。目前现场救难、伤势人员医治等涉及工作正在全力展开。
法定根本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本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再次发生根本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害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根本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展现出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丧生1人以上的; (2)致人轻伤3人以上的; (3)导致必要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严重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根本性伤害的。
又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首府的刑事案件立案行政处分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根本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性管理的规定,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行政处分: (一)导致丧生一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 (二)导致必要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再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必要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九条的规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行政处分: (一)导致丧生一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 (二)导致必要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再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必要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本性责任事故罪如何量刑?1、罪根本性责任事故罪的,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尤其险恶的,一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罪根本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尤其险恶的,是该罪的减轻惩处事由。这里的情节尤其险恶,是指导致死伤的人数较多,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到尤其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导致十分恶劣影响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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