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事人在议定买卖合同时,应该对缴付期限具体誓约,否则双方在缴付期限产生纠纷时,且没协议补足又无法按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交易习惯确认缴纳价款的时间,在卖方倒数为买方供货的情况下,利息不能从在卖方给买方最后一次供货时计算出来。2015年5月1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约》,誓约由原告向被告供给中材水泥,承销方式及期限为供方垫资肆佰万元,需方缴付。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开始向被告供货,2016年4月25日原告暂停供货。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累计2016年4月25日,原告供货11136170.06元。
2016年3月26日,原、被告又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约,誓约由原告向被告供给42.5级散水泥,承销方式及期限为每月计算出来一次。被告于2016年6月15日开始向原告相继缴纳货款:2016年6月15日缴纳150万元、2016年11月13日缴纳100万元、2017年1月31日缴纳150万元、2017年4月16日缴纳55万元、2017年5月23日缴纳50万元、2017年5月27日缴纳50万元、2017年7月3日缴纳30万元、2017年10月13日缴纳100万元、2018年2月12日缴纳200万元。
剩下货款被告至今并未缴纳。【法院裁决】 裁决被告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某缴纳水泥货款2286170.6元、利息573069.7元及利息(从2018年2月13日止货款付清时起至,以2286170.0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不尽相同计算出来)。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拒绝的利息应该从何时起算数? 一、买卖合同效力 依法正式成立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允诺向被告供给水泥,被告不应向原告全面遵守缴纳货款的合约义务,且被告对所欠原告货款的金额无异议,故原告拒绝被告缴纳尚能不出货款2286170.6元的催促,予以反对。
二、被告欠薪水泥款的利息计算出来 首先,被告向原告缴纳货款的时间。根据《国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该按照誓约的时间缴纳价款。对缴纳时间没誓约或誓约未知,依照本法第61条仍无法确认的,买受人应该在接到标的物或萃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缴纳。”的规定,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并未具体誓约缴纳价款的时间,仅有誓约“每月承销一次”的承销期限,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无法确认缴纳价款的时间,故买受人应该在接到最后一批货物时(2016年4月25日)缴纳货款。
其次,利息的计算出来。根据《交易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誓约逾期缴付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出来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债权人为由主张赔偿金逾期缴付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考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出来。”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逾期并未向原告缴纳货款的不道德包含债权人,原告有权以买受人债权人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金逾期缴付的损失,利息损失从被告接到最后一批水泥时即2016年4月25日开始计算出来。
因此,根据被告缴付情况分段计算出来: (1)2016年4月25日-2016年6月15日期间的利息为73910.6元(11136170.06元×4.75%÷365天×51天=73910.6元); (2)2016年6月16日-2016年11月13日期间的利息为188103.3元[(11136170.06元-1500000元)×4.75%÷365天)×150天=188103.3元]; (3)2016年11月14日-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87663元[(11136170.06元-1500000元-1000000元)×4.75%÷365天×78天=87663元]。依序以此类推,依据被告的缴付情况,计算出来每阶段的利息;2016年4月25日-2018年2月12日期间的利息总计615502元;2018年2月13日以后至货款付清时的利息以2286170.06元(11136170.06元-1500000元-1000000元-1500000元-550000元-500000元-500000元-300000元-1000000元-2000000元=2286170.0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不尽相同计算出来。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议定买卖合同时,应该对缴付期限具体誓约,否则双方在缴付期限产生纠纷时,且没协议补足又无法按照合约的主要条款及交易习惯确认缴纳价款的时间,在卖方倒数为买方供货的情况下,利息不能从在卖方给买方最后一次供货时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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